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8006
更新时间
2024年3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机构
商务部
行使层级
国家级
决定机构
商务部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批数量
无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应由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电 话:010-65197856
(二)电话咨询
亚洲、台港澳地区:010-65197483
西亚非洲地区:010-65197145
欧亚地区:010-65197156
欧洲、美洲、大洋洲地区:010-65197143
(三)网络咨询
商务部公众留言板块(http://gzly.mofcom.gov.cn/info/list)
(四)进度查询
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境外投资管理子应用企业端,或拨打国别(地区)事务咨询电话查询核准批进度和办理结果。
(http://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监督投诉方式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1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禁止性要求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可参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点击展开
办理流程
(一)线上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三)受理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出具批复和《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数量要求
材料必要性
一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无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二
境外投资申请表
无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三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无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四
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 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无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五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申请接收
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对于企业认为不宜线上提交的材料,可线下报送纸质材料办理申请。
1.线上接收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境外投资管理子应用(http://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2.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办理方式
一般申请事项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36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法》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64f52a065d3142ae92d95fa860e2f0e0.shtml)
审批结果
商务部印发批复文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结果送达
(一)申请方是中央企业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通知申请方,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复结果送达。
(二)申请方是地方企业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电子传输至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企业径向其领取。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许可法》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书要素不全。按规定申请书应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如,股东列举不全面或不准确;中方出资币种和金额、中方投资的构成与实际不符、项目简况填写过于简单等。
三、申请主体错误。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核准。
四、申请函抬头将“商务部”误写为“商务部合作司”。
常见问题
哪些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需要到商务部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可参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1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
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程序?
由商务部征求境外企业(机构)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机构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企业境外投资终止的程序?
企业终止已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后,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附录
1.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申请表(下载)
PDF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