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沪停战协定

《淞沪停战协定》(正式名:《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也称作《上海停战协定》)为中华民国与大日本帝国于1932年5月5日在上海签署的停战协定,用以结束“一·二八事变”后的武装冲突。协定由英、美、法、意驻华代表见证,文本以中、日、英三种文字缮成,发生歧义时以英文本为准。[1]中方的协定正本现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2]

事实速览 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 类型 ...淞沪停战协定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类型停战协定签署日1932年5月5日签署地点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署者郭泰祺;戴戟;黄强;植田谦吉;重光葵;鸣田繁太郎;田代皖一郎缔约方中华民国;大日本帝国语言中文、日文、英文(以英文本为准)关闭

背景

1932年1月28日晚,日本海军陆战队2,300人在坦克掩护下由租界向上海闸北一带进攻,遭到国民革命军十九路军与第五军抵抗的抵抗,一·二八事变爆发。3月3日,在日军占领真如、南翔后,双方先后停止主要战斗。3月24日,中日双方在英、美、法、意各国调停之下于3月24日在上海谈判。5月5日在上海英国领事馆正式签署停战协定。[3][1]协定主要内容为日军返回战前防区(上海公共租界北区、东区及其越界筑路地带),国军暂留现驻地(京沪铁路上的安亭镇至长江边的浒浦一线),交战区划为非武装地区。

谈判与签署

签署地点为上海英国领事馆;中方签字人为外交次长郭泰祺、淞沪警备司令陆军中将戴戟、陆军中将黄强 ;日方为陆军中将植田谦吉、驻华公使重光葵、海军少将鸣田繁太郎、陆军少将田代皖一郎。见证人为根据国际联盟1932年3月4日决议参与斡旋之英(蓝普森)、美(詹森)、法(韦礼德)、意(齐亚诺)驻华代表。

主要条款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

第一条:自1932年5月5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敌对行为;如对停战情形有疑问,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

第二条:在“常态恢复”办法未定前,中国军队留驻现地(其位置见附件第一号)。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回至公共租界及虹口越界筑路之战前防区;因收容需要,若干部队得暂驻毗连地区(见附件第二号,并载明若干例外条款,如吴淞镇不在使用地段内等)。

第四条:设立由中、日及英美法意代表组成的共同委员会,负责证明双方撤退,并协助办理日军撤出—中国警察接管之移交。

第五条与文本:自签字日起生效;协定以中、日、英三文缮成,英文本为准。

撤退时程(附件二):日军于协定生效后一周内开始撤退,并于开始撤退起四星期内撤完。

另见美国外交档案草案版本记述“最多六周内完成”之设想,反映谈判过程中的时程博弈。[4]

附件与范围

附件第一号(中方位置):以上海区邮政地图为准,自安亭镇正南之苏州河岸一点起,经望仙桥、沙头东四公里突之点,至长江边之浒浦口(并包括浒浦口),线段式列明中国军队留驻位置。

附件第二号(日方临时使用地段):分“一、二、三、四”四地段(附甲、乙、丙、丁图),并列出特定排除点(如吴淞镇、上海公墓、曹家寨与三友织布厂等)及移交安排。

附件第三号(共同委员会):十二人制;中、日及英美法意各派文武代表各一,主席由与会友邦代表委员中推选,多数决。

学界与通行叙述常将其结果概括为“上海地区非武装化”,并认为协定使上海城内以警力维持治安,正规部队不得驻扎;部分二手资料并将外围表述为更广的禁军带。[5][6]

执行与影响

在共同委员会监督下,日军按期开始撤退并移交治安,由中国警察接管要地。西方列强对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与淞沪抗战的态度,让对国联调停抱有极大期望的中国政府认清了国际政治现实。1932年6月6日中国国民党政治会议通过了“中苏复交”决议案。协定在1932—1937年间对上海的军事态势与多方秩序产生持续约束;直至淞沪会战(1937年)爆发,非武装安排事实上被打破。[7]

参见

一·二八事变

上海公共租界

淞沪会战

外链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

人民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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