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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流氓罪的定性过于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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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后人们就不会这么看了。被判死刑的王姓女子[16]
80年代初,交谊舞舞会悄然在私人居所兴起。1982年,公安部、文化部制定了《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劝阻家庭舞会的精神》的文件,要求取缔家庭舞会。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公告,禁止邓丽君的《何日君再来》等歌曲[43]。
北京某大学的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性舉辦淫亂派對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16]。陕西省汉中,有一名生活困难的农村寡妇,得到两名东北籍工人的帮助,就自愿让两人留宿家中,与两人发生关系,后被村干部举报。当年如果两男一女、或两女一男在一起乱搞男女关系,属于流氓罪。后经办案民警的求情,寡妇关押两天,两名工人劳教[28]。
民间甚至有调侃:“吹个口哨判死刑”的说法。
西安马燕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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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时,西安妇女马燕秦42岁,离异有二女,已从西安民生餐厅病退。马燕秦喜爱交际,经常在家中举行私人舞会。9月前后,马燕秦被警方逮捕,马燕秦家的家庭舞会被认定为涉案人员上百人的流氓犯罪团伙,马燕秦的舞伴韩涛、惠利名等人也被逮捕。马燕秦被法院认定“纠集流氓分子多次举办流氓舞会,勾引男女青年教唆诱发流氓犯罪、先后与数十人乱搞两性关系,威逼、引诱两个亲生女儿供流氓分子玩弄等罪名,马燕秦与韩涛被判死刑,惠利名等被判有期徒刑。马燕秦等人上诉无效,1985年4月15日,马燕秦被押至西安市体育场参加公审大会,开往北郊刑场,两枪毙命[44]。
迟志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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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志强为长春电影制片厂演员,严打开始时年仅24岁,是当时中国最红的男演员之一,与刘晓庆、唐国强、陈冲等演员齐名。1983年,迟志强在南京拍摄电影《月到中秋》,期间参与了一些高干子女组织的私人舞会,舞会上放着邓丽君的歌曲,青年男女一起跳贴面舞。迟志强还曾与一名高干女儿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1984年,私人舞会后被邻居举报为聚众淫乱活动,正在河北拍戏的迟志强还被押回南京受审。迟志强等八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流氓团伙,主犯王某被判15年,其他7人被判1-5年不等。迟志强获刑4年,演员前途从此中断[45]。
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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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在北京火车站发生了一起西瓜小贩哄抢贩瓜农民的事件。事后,小贩们都被定以抢劫罪逮捕,很多人被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个小贩仅抢一个西瓜,被判了15年[46]。陕西省公安厅前厅长王锐回忆,当年一些群众在马路边打麻将,只是带1毛钱的小彩头,也被抓起来当做赌博处理[28]。
除马秦燕、迟志强等因生活作风超前被定流氓罪的案例,有的符合“流氓罪”定性但性质并不严重的案例,也被重判。迟志强回忆,在完县看守所的狱友中,一人因偷看女厕所被判死缓,一人因强行搂抱女青年被判4年[45]。
1990年,顾景舟壶艺作品遭窃。在得知当局将对案犯判处死刑后,顾景舟写下请愿书,认为[47]:
“
顾某之壶,无非抟泥小技;深蒙社会错爱,浪得虚名。纵使壶值千金,亦不值一命之屑……普天之下,生命最为宝贵,若以顾某之壶,夺年轻之命,则顾某寝食难安。万请政府给他们悔过机会,浪子回头,迷途知返;生命为重,刀下万慎!
”
但是如今媒体的报道也存在刻意渲染重刑的情况,如“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犯”牛玉强被大量媒体宣传成当年只是“抢了一顶帽子,砸了一扇玻璃,打了一个人”就被判重刑。但是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张君法官查阅当年案卷,判决书认定牛玉强等10人组成流氓组织菜刀队,多次参与聚众持械斗殴,寻衅滋事,并不是“只抢了一顶帽子”[48]。
司法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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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對於管治當局而言,社會政治形勢與1950年代有所相像而顯嚴峻,基於歷史上鎮壓反革命、大躍進到當時運動裡各種政治工作的慣例作法,中央政法委員會「聯繫與指導」的作用在實際執行裡未顯足夠效果,而公檢法三機關更多是相互配合辦案、缺乏監察和制衡——公安機關在司法過程裡會處於主導地位,有時還能夠居中強化公檢法聯合辦案[12]。甚至政法委員會一些時候還會替代行使司法職能[49]。雖然严打期间办案效率非常高,但不讲诉讼程序、诉讼职能[46]。
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一审死刑,高级法院二审死刑,最高院进行复核。严打开始后,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基层法院也能判死刑[46]。直到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才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犯罪学的效果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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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事政策检讨:以“严打”刑事政策为视角》一书统计,1983年严打之后,1984年、1985年的犯罪率的确下降,但严打同时期的1986年以后却又直线上升。[20]
2013年,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表示,“严打能够起到展现国家威严以及安抚公众的作用。该策略之所以获得公众的支持,主要是对于公众而言,这一严厉谴责与惩罚的过程,具有在面对犯罪与不安全时抒发紧张与维持团结一体感的功能,是一种标准的‘表达式正义’姿态。”“严打具有‘速效性’,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生功效,把犯罪势头压下,主要在于政府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引发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但严打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严打只能针对严重犯罪,对轻微犯罪不能适用严打手段。”[20]